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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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民间中医传承创新发展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为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二级机构,是由全国中医药领域的专家教授,学者及广大的中国民间中医和中医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咨询管理机构,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装备研发、生产、流通企业、中国大健康产业,中国全民养生项目、产业、康养基地产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推广的功能作用,不断健全完善全国民间中医发现、挖掘、探索、培训、学习、交流、研发、创新、推广、成果转化机制。落地全民大健康产业链的项目实施工程。为实现全人类大健康服务,规范中国民间中医独特的民间中医理论及诊疗技术水平,实现全国民间中医考取确有专长医师资格的技术水平,分会将团结组织全国广大中医药学者、专家、教授,集中整合中国中医的精华,以及博大精深的中医文化技术底蕴和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全国中医药创新发展的高端平台,加强中国中医药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合作,逐步提高中国中医民间医科研创新和服务水平,从而促进实现全人类大健康的宏伟目标,促进中国中医药的传承发展。

    第四条:本分会是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二级分会,依法接受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领导。

    第五条:本分会接受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北京中民瑞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682190

    第七条:本分会三年一届。

    第二章 委员会

    第八条:本分会由委员单位,个人委员组成

    第九条:委员资格:

    (一)拥护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并履行委员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的专家、学者、教授,以及制药企业,养生基地等单位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管理办法,可以申请成为总会会员,并具有参加分会委员的资格。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协会工作者,也可申请为本分会个人委员;

    (四)在大健康产业医疗保健康养基地、科研医学教育培训和地方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主要领导可申请本分会委员或委员单位。

    第十条: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委员和个人申请入会者,需由分会委员介绍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委员会讨论审批通过初审后,报分会会长、秘书长审批,委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后,报总会备案;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秘书处统一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一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分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接受本分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委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收回委员证书。委员拒不履行委员义务且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分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予以终止委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三)讨论和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秘书处是委员会代表大会执行大会执行机构,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并通过委员变更和增补。

    第十八条: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年会,总结过去一年开展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本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分会会长办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批准连任,但最长只能延期一届(三年)。

    第二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委员会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答复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分会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政府项目;

    (四)开展活动的服务费,咨询费,会议的会务费,培训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经费由总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本分会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管理办法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章程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日内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备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分会会长办公室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分会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经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批准即可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处理。

    第七章 说明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11月25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民间中医传承创新分会第一次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分会会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