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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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民间传承创新发展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二条:本分会为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二级机构,是由全国中医药领域的专家教授,学者及广大的中国民间中医和中医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咨询管理机构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装备研发生产、流通企业中国大健康产业中国全民养生项目产业康养基地产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推广的功能作用,不断健全完善全国民间中医发现挖掘探索培训学习、交流研发、创新推广成果转化机制落地全民大健康产业链的项目实施工程。为实现全人类大健服务规范中国民间中医独特的民间中医理论及诊疗技术水平实现全国民间中考取确有专长医师资格的技术水平,分会将团结组织全国广大中医药学者专家教授集中整合中国中医的精华,及博大精深的中医文化技术底蕴和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全国中医药创新发展的高端平台,加强中国中医药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合作,遂步提高中国中医民间医科研创新和服务水平,从促进实现类大健康的宏伟目标促进中国中医药的传承发展

    第四条:本分会是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二级分会,依法接受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领导。

    第五条:本分会接受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北京盛元泽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682190

    第七条:本分会五年一届。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八条:本分会由理事单位,个人理事组成

    第九条:理事资格:

    (一)拥护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并履行理事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相关部门批的医疗、保健的专家、学者、教授,以及制药企业,养生基地等单位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管理办法,可以申请成为总会会员,并具有参加分会理事的资格。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协会工作者,也可申请为本分会个人理事;

    (四):在大健康产业医疗保健康养基地、科研医学教育培训和地方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主要领导可申请本分会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

    第十条: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理事和个人申请入会者,需由分会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介绍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初审后,报分会会长、秘书长审批,理事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后,报总会备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我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市处统一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一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合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分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接受本分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理事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收回理事证书。理事拒不履行理事义务且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分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予以终止理事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常务理事

     

    本分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本分会常务理事资格。

    (一)具有执业医师或者职业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教授相对的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威望;

    (二)从事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大健康产业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中医事业;

    (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三)、讨论和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执行大会执行机构,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分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

    (五)审议、批准设主办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达成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审议分会的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并通过理事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条: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年会,总结过去一年开展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市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市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分会会长办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批准连任,但最长为只能延期一届(五年)。

    第二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员会及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常务理大会和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答复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分会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识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

    政府拨款政府项目;

    (四)开展活动的服务费,咨询费,会议的会务费培训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由总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本分会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审查

    第三十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修程序

     

    第三十一条: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十日内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分会会长办公室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分会公长办公室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口文促进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经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批准即可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处理。

     

    第八章 说明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20231030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民间中医传承创新分会第一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分会会长办公室。